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储存、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院部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向公安部门报送学校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全年购买量不得超过计划量。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并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采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逐级报批,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保管。
第八条 各单位要坚持“随用随购”的原则,不得超购超贮。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及处理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易制毒化学品购入后应及时登记购买台帐。发放时如实记录发放信息。各实验室使用时必须建立使用台帐,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3年备查。
第十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盗措施。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第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院部要依照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要加强安全教育,树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私自购买、转让和交换易制毒化学品,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转借给实验室以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盗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 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