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环境,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所规定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教学活动中的监督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进行登记备案,相关人员培训,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场所审查,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与上级公安部门相关事务的协调。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各院部级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条件,应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体系制度等管理细则和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及时、按时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采购、保管、使用、销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内各级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每个房间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能够准确提供房间内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实验室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存放条件和购买数量等情况,对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安全论证后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后方可购买。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按照“随用随购,零库存”原则,各实验室不得设立药品库。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在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保管在条件完备的场所,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条 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措施。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场所存放。
第十一条 遇火、遇水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所存放。
第十二条 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场所存放。
第十三条 剧毒和麻醉药品统一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保管,保管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剧毒和麻醉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用多少领多少,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备查。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适用不同灭火要求的各种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人员必须了解物品的性能,学会使用灭火设备、工具等。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麻醉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使用的数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麻醉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误用,保证其安全使用和管理;发现剧毒、麻醉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麻醉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严格执行剧毒、麻醉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使用剧毒、麻醉化学品和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私自出售和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参照《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学校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