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实验室人员和参加实验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二、管理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实施校院级检查制度。校级检查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二级检查由管理实验(实训)室的院部负责人组织实施。学校层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院部层面开展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三条 各院部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实验室应选配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实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和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管理。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实验人员应认真操作,按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条 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的一切人员要认真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六条 有剧毒、麻醉品的实验室必须限量领用。应配备防护污染的工作服、手套等。实验过程应按照废水、废物的安置和排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实验室条件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再进行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人监护,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
第九条 安全员要经常检查本实验室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时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不准瞒报、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每日下班前,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切断电源,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并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节假日前,各院部负责人应对所属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落实值班人员,保证各项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饲养实验动物的实验室,还应遵守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奖罚
第十四条 对一贯遵纪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明显成绩者给予章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