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的场所。包括各院部所属实验(实训)室、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院部和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研规划处、保卫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各院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督导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各院部单位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协调各院部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使用工作;
(二)科研规划处,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采购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全校实验(实训)室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实验(实训)室水、电和环境卫生(排污)等安全管理工作;全校实验(实训)室固定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经费预算、拨款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院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负总责,并与学校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其主要职责:
1、落实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具体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本单位实验(实训)室人员和学生的安全培训,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5、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各院部指定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院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其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实验(实训)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2、坚持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3、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
4、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5、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
(一)各院部单位要根据新进实验(实训)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者发放实验(实训)室准入证,进入实验(实训)室人员必须拥有准入证;
(二)科研与规划处要对具有化学、生物和辐射等危险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备案,从严监管,相关实验室要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资质。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和科研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采购、使用、保管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并对其安全负直接责任。采购种类和数量要报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要向学校申请,获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并保存,随用随取,严禁私自留存。
(三)实验(实训)室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
第八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病原微生物安全和实验动物安全等两个方面。凡涉及生物安全操作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采购、实验操作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要加强管理,责任到人。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购置、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辐射安全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放射性物质的购买、使用、保管和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要分类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一类标准的,可直接排放。
(二)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工作要遵循“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由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承担国家划定的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执行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不对外开放涉密项目的实验场所,不对外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实训)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用水、用电管理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水源、电源,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实训)室要配备足量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急救助材料和防盗装置,并妥善管理、定期检查。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实训)室要根据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制定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维护和保养。
(二)建立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和易发生操作事故设备(如各种机械设备中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杆、转轴、飞轮、皮带轮及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要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安全状态。
(三)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人员实行执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内务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实训)室要将安全管理员的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保持信息通畅,便于检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实验操作和仪器运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操作者离开时要有人代管。
(三)实验(实训)室内禁止吸烟、烹饪、进食,禁止将食物放在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中,禁止与实验(实训)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
(四)实验(实训)室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通风条件,仪器设备摆放布局合理。实验(实训)结束后,要清理好现场,切断水源、电源、气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
(五)做好实验(实训)室地震、大风、雷电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一)学校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过程中,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现场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实验(实训)室,进行通报,停用整改。
(二)各院部要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要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学校统一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院部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按照《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者,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